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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游幃博被 告 賴品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就被告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的住居址或工作址;或是表示②同意付費,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告之手機(0000-000000)用戶基本資料?

二、請求損害額100萬元係何所指?是精神慰撫金?具體財損失67280元(請列計算式)?被投訴,就沒辦法再於國泰壽公司工作?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民國115年2月9月迄今,原告於國泰人壽公司務有異動?或因被投訴而遭公司處分?此案之前,曾否因工作上遭人投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