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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被 告 黃水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0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98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9萬8424元 1 利息 49萬8424元 114年10月20日 115年1月18日 (91/365) 16% 1萬9882.34元 2 違約金 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 1500元 小計 2萬1382.34元 合計 51萬980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