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林舜仁被 告 林添嶢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水井)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註:本院將依『前揭查報面積×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再加計『1萬元』,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假若訴訟標的價額低於新臺幣50萬元,本院將移簡易庭審理。】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8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包括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請依所提出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