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被 告 莊家珍
張秀溱莊滿珍莊興邦莊定邦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萬5636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458.33+705.94)㎡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3萬4810元+自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3月8日止計8日之補償金(439+60)元/月÷31×8日)≒131萬5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