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詹佳慧被 告 典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淑姬被 告 徐恩慈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萬1933元【計算式:房地買賣價金1596萬元+94萬1933元=1690萬1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30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2月1日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2月1日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宜提出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配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漏水,及說明該處漏水、空鼓等瑕疵狀況,並提出對應該處漏水、空鼓等瑕疵現況彩色照片;照片務必清晰,勿縮小導致看不清楚瑕疵處之問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