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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被 告 羅瑞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萬59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萬98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53萬9869元 1 利息 500萬元 114年11月2日 115年1月28日 (88/365) 2.498% 3萬112.88元 2 利息 66萬4574元 114年12月29日 115年1月28日 (31/365) 2.498% 1409.95元 3 利息 187萬5294元 114年10月29日 115年1月28日 (92/365) 2.498% 1萬1807.47元 4 違約金 500萬元 114年12月3日 115年1月28日 (57/365) 0.2498% 1950.49元 5 違約金 187萬5294元 114年11月30日 115年1月28日 (60/365) 0.2498% 770.05元 小計 4萬6050.84元 合計 758萬592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