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號再審原告 顏貽隆

顏惠溪再審被告 王秀美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1207元,扣除原告自繳20805元,補10402元,請再審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及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