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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余淑英被 告 龍**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容許其僱工進入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0號房屋(即被告房屋),及將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0○0號房屋(即原告房屋)修復。依上開說明,請查報修繕合計所需費用約為多少元?【註:原告應檢附僱工進入被告房屋修繕所需費用為何之估價單據或相關證據資料;另起訴狀內所提供「證物三」之工程報價單1萬9800元及估價單1萬2000元,似僅就原告房屋修繕之估價費用而已,且與聲明後段請求3萬2000元不一致,是請重新確認、說明並載明計算式。】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0○0號房屋之最新之房屋稅單。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五、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龍**之姓名。

六、如有,請提出原告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含起造時之建築設計圖說)供本院參辦。另宜提出房屋內配置圖,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漏水,及說明該處漏水狀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