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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余淑英被 告 龍飛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1000元(預估修繕費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至被告處為修繕行為之裁判費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6000元(1500元+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