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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梁少宏被 告 陳柏瑞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保險)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就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應一併查報補正。

二、有否刑事案件(過失傷害)繫屬?查報資料。

三、提出工作證明(或勞健保投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