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李鑄鋒被 告 張雅柔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32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在起訴書狀附表所示報章媒體、社群軟體刊登勝訴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