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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楊正坤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謝孟高律師被 告 楊弘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補門牌彰化市○○里○○路○段000號房屋之彩色照片及稅籍資料(含設立、異動及現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