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鄭智仁訴訟代理人 林嘉信律師被 告 謝雅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14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9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原告或他人支出價金,請以列表為之(姓名、金額、用途)。
四、謝鄭完(被告之母)匯款198萬元,嗣如何處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秀水鄉 秀水段 177-69 全部 2 彰化縣 秀水鄉 秀水段 177-49 全部 3 彰化縣 秀水鄉 秀水段 177-22 3/132 4 彰化縣 秀水鄉 秀水段 177-78 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