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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張靖宜

張美華

鄧秀貞

楊懿茨

李益鑫

陳錫權

李苑鳳

蔡美慧

林勁妤

黃淑宜

黃淑敏

阮元良

黃語宸

顏怡君

黃博承

楊惠嵐

張阿南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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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劭郁

温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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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琬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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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芝

楊庭淯

謝政隆

陳佩佩

曾蓮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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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宥如

洪維敏

劉展宏

王盈晶

梁讀鋐

謝明芳

鄭楷諺

劉維珺

陳佳怡

林聰穎

邱湘雲

王敏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翎律師被 告 商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洪桂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二項之金、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7萬6000元(漏水、滲水部分修繕費)、100萬元(瑕疵部分,暫請求金額),共計277萬6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026元。加計聲明第三項請求交付文件(起訴狀附表三之文件資料)之裁判費為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裁判費新台幣3萬8526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