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朱篤鍟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被 告 賴雲縣
趙建雄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4078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16萬5300元÷365×自105年1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1月28日止計3681日)+(聲明第二項:16萬5300元÷365×自105年1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1月28日止計3681日)≒333萬4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7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同小段268-11、268-12、268-13地號及同小段2481、2478建號之最新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就原告主張被告之通行路線,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及查報銜接至現行道路之名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