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梁梓建被 告 梁輝燦
梁森安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①被告以不銹鋼路障、浪板等障礙物占用以妨害通行之土地係何筆地號土地?是否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適用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②承上,若是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經查詢該筆土地似為公有土地?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同鄉福安段878-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被告大約以不銹鋼路障、浪板等障礙物占用以妨害通行位置並標示說明之,若認為該筆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並同時標明原告所經營「福安幼兒園」、被告所經營「殯葬業」之在地籍圖上之大約位置(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其坐落之地號、房屋門牌)。
四、查報對外通行橋樑(水溝上)之長度?寛度?
五、幼兒園有無其他出入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