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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梁梓建被 告 梁輝燦

梁森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第一項(拆除部分)核定為新臺幣20萬3350元(8.3㎡×2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0元;第二項請求(容忍人車通行)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30元(2930元+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再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全部共有人、公同共有人、均需顯名;★不是僅原告個人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