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瑞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珠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被 告 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欽被 告 陳柔雅
金宏利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琪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4040元【計算式:鑑定費用21萬元+施作防水抓漏高壓灌注工程之修繕費用184萬4040元+暫請求溢領價金100萬元(實際金額待鑑定)=305萬4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0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嘉安段17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檢附買賣簽約時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當時以何種條件交屋(點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