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蔣文禮
蔣文智
蔣文雄
蔣添慶被 告 信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聲明所稱「附表」2份。
二、提出被告信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設立地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