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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蔣文禮

蔣文智

蔣文雄

蔣添慶被 告 信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聲明所稱「附表」2份。

二、提出被告信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設立地址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