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謝明珠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被 告 黃馥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030萬元(約新台幤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7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黃馥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