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定光佛廟法定代理人 曾英鑫被 告 黃瓊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若全部占用亦需查報)?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宜遠近拍攝數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