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定光佛廟法定代理人 曾英鑫被 告 黃瓊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萬6165元(占用面積19㎡124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