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張家豪被 告 康玉芬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243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52.19㎡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700元/㎡=50萬6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判決影本(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內容全部需含附表、附圖)。

四、如何認被告是系爭未保存登記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