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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謝宇彥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被 告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原告土地(即33、34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50地號),原告土地可增價額為若干元(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依現行實務作法,具狀表示就此部分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另依籍圖影本繪製欲通行位置圖示。

三、提出前項系爭50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