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張珉綸法定代理人 張玄叡
李碧慧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被 告 張玄學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萬199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32.67㎡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 × 移轉範圍9699/10000≒269萬1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7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被繼承人「張信雄(死亡日期:民國107年11月25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張信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需完整)。並陳報其遺產分配情形(以表列詳述)?
五、自稱張玄叡對張信雄喪失繼承權,此經法院判決確認嗎?還是只是台中高分院112年上易字第149號判決理由欄所載(具既判力、拘束力?)又張玄叡基於法定代理人父身分提起本件之訴,主張分割繼承既無效,張信良何以能不能塗銷分割登記?請查報張信良之住址,並自行告知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