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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盧晟賢法定代理人 邱錫宏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盧冠維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6946元【計算式:(246-3地號土地面積14

1.94㎡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247-1地號土地面積221.24㎡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170萬6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0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查報邱文麗自民國110年9月起之全部就醫、住院醫院名稱及住院期間之起訖(按時序以附表呈現;尤其是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之前)及民國111年1月至7月間邱文麗之完整病歷資料。原告所稱邱文麗失聰(何時?)、近無法言語(何時?)之醫療判定資料?

四、查報邱錫宏與盧晟賢及邱文麗間之關係(邱錫宏為何成為盧晟賢之法定代理人?檢送法院裁定),並提出邱錫宏與盧晟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原證2、原證3資料太模糊,無從判讀(不清晰)!

六、提出被繼承人邱文麗(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民國111年10月20日死亡)之遺產(繳稅或免稅)清冊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