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張春潭被 告 健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未記載)被 告 張良任
巫銀漢(即張良任之岳父)邱格(即張良任之岳母)張○○張○○(即張曾秀好之配偶、張世雄之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楊國精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是否為祭祀公業張溫恭之派下員?是否為現任管理者?應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被告健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張良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測前地號謄本(即田中央段田中央小段240地號)、82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員林市○○段000地號,及員林市○○段000地號,及員林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測前地號謄本(即田中央段田中央小段41-1、41-3、41-4、41-5、41-6、41-7地號,及田中央段田中央小段15地號,及大饒段370地號,及萬年段442地號)、82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六、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查原告起訴書狀,有以下闕漏,應予補正:
㈠當事人部分:
⒈依第二項資料,補正被告「健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⒉依第三項資料,補正被告張良任之岳父、張良任之岳母」之地址。
⒊依第四項資料,補正被告「張○○(住彰化縣○○鄉○○巷0巷0號)」之姓名。
⒋就被告張○○(即張曾秀好之配偶、張世雄之父)部分:
未載明被告張○○之姓名及地址,固然狀稱為其為張曾秀好之配偶、張世雄之父,卻未查報有關「張曾秀好、張世雄」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例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車牌號碼...等),本院尚無從協助調查證據。
㈡訴之聲明不明確:(★事涉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
原告聲明主張「㊀被告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除外)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祭祀公業張溫恭所有。㊁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除外)應將盜賣前項系爭不動產所得之買賣價金返還予祭祀公業張溫恭。㊂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
⒈就上揭㊀部分,未明確表明究竟係何「系爭不動產」(應載明完整之土地坐落地號)?本院無代確認訟爭標的 。
⒉就上揭㊁部分,未具體表明被告(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除外)應返還之金額多少?聲明不明確。
⒊就上揭㊂部分,未具體表明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應賠償之金額多少?請補正明確。並說明:
⑴是否係要對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若
是,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697號刑事判決確定、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系爭不動產迄今,已有十餘年?請求權應已罹逾時效?(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參照),請慎重斟酌。
⑵若仍欲主張上揭㊂部分,則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
1項「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規定,原告應先提出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出具之拒絕賠償理由書,始符合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置要件規定。
七、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7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