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林榆詔被 告 林奕尊
施嘉彬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低於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第三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該債權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930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一所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所有權及附屬建物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惟計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4月6日,該執行程序之被告林奕尊債權為700萬23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假扣押(114年司執全字第84號)被告施嘉彬債權額200萬元,兩者合計低於附表一所示標的物之價值(依買賣契約所載附表一所示房地交易價為7422萬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萬2323元(700萬2323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6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或未補正下列事項,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同時補正事項:
①附表一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遮蔽)、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全部、114年1月迄今土地登記異動引(勿遮掩)。
②上開建物之使用執照全部資料影本。
③建物現況彩色照片(分別標示建物建號、其門牌)。
④世星建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一:
編號 建號 坐落基地地號 1 665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2 666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3 667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4 668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5 669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6 670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7 671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附表二: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0萬元 1 利息 680萬元 114年10月8日 115年4月6日 (181/365) 6% 20萬2323.29元 小計 20萬2323.29元 合計 700萬2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