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縣埔心鄉文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