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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金昇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麗芬被 告 白生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30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就燒燬情形有無現況彩色照片(起訴狀內所附照片為黑白且縮得太小不易辨識)?

三、有無火災前的房屋外觀及內部照片?查報並說明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機器設備放置?及電線路分佈、電源開關(宜以區域平面配置圖為底輔以圖示、說明之)?

四、提出原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113年度114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詳述原告公司產品項目?如何製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