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巫存芊被 告 葉奕帆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葉奕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葉峻嘉」與被告「葉奕帆」是否為同一人?
二、詳細敘明詐騙的情節及手法。原告自何帳戶(需提出存摺封面影本)轉帳/匯出90萬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將來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需提出交易明細表)?或現金臨櫃匯款?有無與原告所稱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原告應補正具體、更詳細事實經過、攸關證據資料。
三、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已起訴或判決否(並檢附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