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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柯尚忠被 告 柯尚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46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94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狀稱附表編

號2地號土地上有平房,請一併查報①門牌號碼、②房屋照片(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照片亦需拍到門牌號碼)及③何人所搭建、之前何人使用。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四、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1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原告)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伸港鄉 伸港段 610 219 1萬4011 1/2 2 彰化縣 伸港鄉 永慶段 479 141.61 5400 1/2 3 彰化縣 伸港鄉 永慶段 811 294 2300 1/2 約225萬4652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