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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烜被 告 海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arzio Keiling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運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5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萬4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97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41萬8414元 1 利息 841萬8414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2月8日 (26/365) 2% 1萬1993.36元 小計 1萬1993.36元 合計 843萬407元

裁判案由:給付維運費用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