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李育錚(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復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得查報相對人新復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該公司尚營業否?該公司帳冊及財產清冊等全部資料,現由何人保管中?
三、陳報相對人公司股東鄒世宗、鄒世昌之應送達住址?及占股比例均各50%,誰有意願擔任清算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