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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蘇麗雀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被 告 洪文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萬元(參酌系爭房屋相鄰之彰化縣○○鎮○○街00號實價登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1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