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陳素賢被 告 (未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原告土地(即9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5地號),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元(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依現行實務作法,具狀表示就此部分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重測前手抄本謄本;及完整之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四、土地已經重測,訴之聲明編號C部分(86年間複丈成果圖)之土地,請另以新的地籍圖謄本影本,略為套繪、標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