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號聲 請 人 王德川
王素真王貴美王耀輝
陳王月葉王雪女
王秀華共 同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相 對 人 國際引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際引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國際引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現今(115年度)各股東名稱、股份數各多少?現今已發行股份總數是否為0000000股?其他股東姓名、住址、持股數?
三、查報自認檢查人之適宜人選(例如:中部執業會計師,或是...)?
四、王順德106年10月4日死亡後,該公司曾否開股東會?或分配股利?(聲請人有參與任何股東會否?)
五、聲請人(王順德之同父同母或異母之兄弟姐妹)目的究係為了被繼承人王順德之遺產?或該公司正常運作?請再詳述本件聲請之理由、證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