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曾麒麟
曾焜烽
曾焜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被 告 劉惠美
郭正偉郭正文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50萬元×3=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應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訴之聲明,請明確具體化(勿引用不清之支票影本、三紙支票各由何人兌現?)!支票既已兌現成存款,能否撤銷?
四、原告與被告洪惠美間委辦事項?酬金如何計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