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梁梓建被 告 梁輝燦
梁森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無效」,而系爭協議書內容所涉及內容為兩造之祖母梁謝網之每月需支出看護費用負擔問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資料,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暫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若系爭協議書無效,則原告能否以系爭協議書對被告另案提起給付違約金訴訟(115年度彰簡字第177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秀水鄉 福安段 877 2 彰化縣 秀水鄉 福安段 878 3 彰化縣 秀水鄉 福安段 878-1 4 彰化縣 秀水鄉 福安段 878-2 5 彰化縣 秀水鄉 福安段 878-3 6 彰化縣 秀水鄉 福安段 879 7 彰化縣 秀水鄉 福安段 8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