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吳陳照
吳天賜前列吳陳照、吳天賜共同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萬8000元(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4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