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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楊錫基被 告 楊金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出水段893、89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原告就事實經過未明,宜詳細敘明:㈠原告係於何年何月何日,將哪幾筆土地(需完整載明地號;

是否為第二項所載4筆土地?起訴狀所附資料,部分已模糊不清導致字跡難以辨識,故請原告務必重新確認與被告間交易的土地究竟是哪幾筆),各以多少價格出賣予被告?由那位代書辦理?㈡兩造間有無簽立買賣契約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