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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展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被 告 梁清標

梁小鈴梁盛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70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土地現況有變動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12月20日 115年4月23日 (125/365) 5% 8561.64元 小計 8561.64元 25萬元 1 利息 25萬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4月23日 (122/365) 5% 4178.08元 小計 4178.08元 25萬元 1 利息 25萬元 114年12月20日 115年4月23日 (125/365) 5% 4280.82元 小計 4280.82元 合計 101萬7021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