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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陳世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張良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萬1351元(271萬1595元+19萬9756元=291萬1351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查明系爭1365地號土地南邊(即1363地號土地)有通行道路否?並輔以照片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