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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

A3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28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A0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親等內親屬系統表(需標明與被告A02間之稱謂)及被告A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稱被告A3係被告A02之女兒)。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A3之地址。

四、原告係以自己申設之何金融機構帳戶(需檢附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至被告A3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及提出匯款之交易明細表(如有數筆,均需以螢光筆畫線;另宜製作附表,欄位需包含「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原告匯出帳戶」、「匯入被告帳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