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被 告 蕭鵬展
蕭琦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萬9171元(債權額之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高於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值,依上開見解,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4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一: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741萬1000元 1 利息 1741萬1000元 114年1月21日 115年4月29日 (1+99/365) 16% 354萬1349.7元 小計 354萬1349.7元 合計 2095萬2350元附表二: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田中鎮 太平段 608 1966.44 2000 2/3 2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391 894.88 5600 60/6000 3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394 3806.23 1900 60/6000 4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395 6698.40 2900 60/6000 5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396 619.53 5600 60/6000 6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397 574.20 6600 60/6000 7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398 574.87 2900 60/6000 8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399 3877.88 2900 60/6000 9 彰化縣 社頭鄉 新埤清段 400 2122.24 5600 60/6000 約325萬9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