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洪秋鴻
洪齊洪水莉蕭睿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被 告 歐金獅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先預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查報原告洪秋鴻所有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洪齊所有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洪水莉所有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蕭睿瑩所有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在前揭通行範圍之上下埋設相關民生管線,原告四人土地可增價額分別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
三、提出第二項所列5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請分別自系爭1246→1248-2地號、1248→1248-2地號、1250→1248-2地號、1251→1248-2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查報路名),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