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鴻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秋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侯宗翰被 告 雍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少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設定質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由原告所提出之附件二調解筆錄(113年度移調字第275號)可知其對被告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27元,而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債權設定質權」行為之價額為360萬元,故本件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37,227元為訴訟標的價額予以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請原告補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被告間是對台電之電費債權設定質權?或(太陽能設備)動產設定動產抵押?
五、提出太陽能設備(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彩色照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