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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被 告 陳孟輝

吳心慧陳肇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9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萬30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8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1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萬3842元 1 利息 11萬3842元 114年11月16日 115年1月8日 (54/365) 2.295% 386.53元 2 違約金 11萬3842元 114年12月17日 115年1月8日 (23/365) 0.2295% 16.46元 小計 402.99元 161萬5706元 1 利息 161萬5706元 114年8月11日 115年1月8日 (151/365) 2.875% 1萬9216.94元 2 違約金 161萬5706元 114年9月12日 115年1月8日 (119/365) 0.2875% 1514.45元 小計 2萬731.39元 62萬6560元 1 利息 62萬6560元 114年7月18日 115年1月8日 (175/365) 1.72% 5166.97元 2 違約金 62萬6560元 114年8月19日 115年1月8日 (143/365) 0.172% 422.22元 小計 5589.19元 188萬8453元 1 利息 188萬8453元 114年7月18日 115年1月8日 (175/365) 2.22% 2萬100.38元 2 違約金 188萬8453元 114年8月19日 115年1月8日 (143/365) 0.222% 1642.49元 小計 2萬1742.87元 合計 429萬3027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