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陳清欣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被 告 陳炳煌
陳海清陳俊彬陳俊安陳俊溪陳振德陳大淵
陳東國謝素玉陳重宏陳仕昇陳宏銘陳宏儒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上權利範圍均為1/3)(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257萬9705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1686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200、201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並說明:⒈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北側(同段206地號)、東側(同段199地
號)、南側(同段385地號),道路寬度各約多少,均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並說明之〕。
⒉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
含房屋、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及查報原告房屋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需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