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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蔡暐甯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被 告 許凱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許凱扉(女、出生:民國74年5月24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許凱扉之地址。

四、原告若未能依第二項取得資料,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告許凱扉之手機(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由原告繳電信公司查詢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5-27